蕲春县人民法院科技法庭设备采购
变更公告
各投标单位:
蕲春县人民法院科技法庭设备采购招标公告中第5条资格要求“5.4投标人必须具有有效的所投标货物(庭审主机、庭审管理软件、摄影机、便携式庭审主机)制造厂家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变更为“5.4投标人必须具有有效的所投标货物(庭审主机、庭审管理软件、摄影机、便携式庭审主机)制造厂家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蕲春县人民法院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