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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蕲春县小额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15-02-06  来源:    阅读次数: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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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建发[2015]2

 

 


关于印发《蕲春县小额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

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联合拟定的《蕲春县小额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蕲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蕲春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5年2月5日

蕲春县小额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简化交易程序,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防止假借资质投标和围标串标,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10〕12号)、《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黄政发[201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额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是指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结合信用管理等,对拟参与小额建设工程的承包商进行定期、集中、规范的综合性审查,确定进入预选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预选承包商名录)的企业名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小额建设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1万元人民币以上1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额工程)。

第四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小额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预选工作的组织、审查和管理。

第六条  确定预选承包商名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第七条  除对技术确有特殊要求外,小额工程一般采取固定价摇号中标的评标方法。其投标报名和招标文件发售、提交投标保证金、下载招标文件和施工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等,均应通过蕲春县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招标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12天。

第八条 小额工程施工招标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投标时不再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只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投标人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已被纳入蕲春县小额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

第九条  小额工程的投标人,应当从预选承包商名录中产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相应类别承包商不足3家;

(二)向名录内的承包商招标而无企业响应投标;

(三)政府重点招商引资或特殊要求的项目。

第十条  原则上每年一次集中受理加入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申请,审查确定进入预选承包商名录的承包商名单。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预选承包商名录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取得国家规定的企业资质证书,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三)企业自愿申请加入预选承包商名录;

(四)其中属县外注册的企业还应在蕲春设有分支机构或成立子公司,并已在蕲春办理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同时在蕲春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健全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驻蕲春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能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

第十二条  企业在上一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当年预选承包商名录:

(一)在工程招投标、建设过程中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经县级以上行政监督部门作不良行为记录并停止投标资格的;

(二)因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农民工工资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通报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二次(含)以上一般事故的;

(四)因施工单位组织管理不力,施工力量不足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受到业主或政府部门通报批评,或没有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工的;

(五)承接违法建筑业务的;

(六)因行贿、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的;

(七)在申请进入名录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三条  加入名录的承包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认真参加小额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

(四)不参与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五)不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六)与建设单位友好合作,工程进度按计划进行,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招标公告(或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必须在预选承包商名录内;

(二)发现承包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提请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四)在每项工程竣工后,公正地向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参与该工程建设的承包商的履约评价。

第十五条  承包商在当年度有下列行为的,可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已被限制市场活动的,在被限制期间暂停预选承包商资格;

(二)建设单位对其做出的诚信评议有一次不合格且查实的,暂停预选承包商资格3个月;

(三)工程中标后在规定期限拒绝签订施工合同的,暂停预选承包商资格3个月;

(四)当年度有两次不参加用预选承包商名录投标项目的投标,暂停预选承包商资格3个月。

第十六条  承包商在当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清出预选承包商名录,计入:

(一)出让或出租、出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

(二)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投标的;

(三)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预选承包商名录内其他企业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

(四)串通投标的;

(五)中标后无故放弃中标资格或拒不订立承包合同的;

(六)不按照投标承诺或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的;

(七)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预选承包商名录内的承包商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将记不良行为,列入黑名单,且自清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与蕲春县境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

第十七条  承包商被清出预选承包商名录前已签订承包合同的业务,可继续完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暂停预选资格和清出预选承包商名录及依次递补的企业名单在蕲春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等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十九条  确定预选承包商活动须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由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蕲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蕲春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开始执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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