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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日期: 2015-05-26  来源:    阅读次数: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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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文号:鄂价工服〔2015〕2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鉴于全省综合招投标中心已更名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且交易内容、交易范围、交易金额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予以调整、规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精神,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 现将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综合招投标中心)收取的网员费收费项目。将“场租和信息资料费”收费项目更名为“交易平台信息服务费”。

二、交易平台信息服务费以招投标交易项目中标金额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档次     中标额(万元)               费率(‰)

 1       100及以下                     1.0

 2       100-1000(含1000)            0.8

 3       1000-5000(含5000)             0.6

 4       5000-10000(含10000)           0.4

 5       10000以上                     0.2

三、交易平台信息服务费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中标人收取。保障性住房交易按收费标准的70%收取。

四、交易平台信息服务费属公共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交易场所显著位置,标明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收费依据等,并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规定自2015年4月15日起执行,试行一年。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省物价局鄂价工服规﹝2011﹞54号、鄂价工服规﹝2012﹞83号文件同时废止。

 

 

湖北省物价局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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