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政办发〔2015〕30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蕲春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八里湖办事处,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管委会,赤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蕲春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13日
蕲春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06号)、《黄冈市市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被授权的组织和国有企业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
第三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指导、协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蕲春县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行为,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中的争议和矛盾。
(四)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体系,指导公共资源交易行业协会工作。
(五)建立联动执法等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六)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服务场所,负责为交易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
第七条 县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财政、国土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章 方式、目录和标准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拍卖、挂牌,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公共资源交易的载体包括有形市场平台、电子网络平台。
第九条 下列项目应当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本县公布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以内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国有产权交易;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项目;
(五)政府特许经营权出让项目;
(六)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罚没资产处置项目;
(七)其他需要通过市场化手段配置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第十条 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项目,应当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人民币50万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以及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达到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单项合同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达到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执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二)标的额达到人民币3万元以上的国有产权交易项目;
(三)标的额达到人民币3万元以上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罚没资产处置;
(四)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类别中超过其交易标准的项目。
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的项目也应当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具备法定交易条件后,招标人、采购人和出让人(以下统称项目业主),应当向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交易申请;需遴选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机构、拍卖机构等)的,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及时组织项目业主在县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中进行确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或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交易项目的类别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涉及的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和相关资料的发售、评审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等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实行节点控制。
第十四条 首次交易未成功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二次交易;二次交易未成功的,由项目业主向项目原审批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其根据情况依法作出是否可以采取其他形式重新进行交易的决定。
重大项目改变交易方式的,应报项目审批部门和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没有《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的项目,不得供应土地、不得批准规划、不得办理行政许可、不得拨付资金、不得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应当与中标人或者成交人在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并且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已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因法定理由确需变更的,须经项目审批部门依法批准后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 依法可以不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应当向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按照管理权限,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准、备案。
特殊项目确需进入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须经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属于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应当优先在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审计、监察部门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依法处理: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采取不同方式干涉招标、采购活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或者对潜在投标人、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的;
(三)泄露标底或者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四)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五)串通投标的;
(六)将中标项目全部转让或者将中标项目的主体部分、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七)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违法行为;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交易项目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擅离职守的;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的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十九条 交易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不良信息记录并公告,并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代理应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的项目;
(二)泄露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与项目业主、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04年12月20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蕲春县综合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蕲政办发〔2004〕45号)同时废止。
─────────────────────────────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
蕲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