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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贷”工作提醒函
日期: 2026-01-16  来源:    阅读次数: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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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贷”工作提醒函

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防范金融风险的决策部署,按照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财采发[2020]5号)文件精神要求,现就规范我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保障资金安全相关工作提醒如下:

      一、参与主体及条件:

       1.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国家关于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2.金融机构。有意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报备。报备资料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申请与承诺、“政采贷”产品及配套制度(包括具体方案、业务流程、贷款利率、融资优惠措施、风险控制措施等)。

      3.采购单位。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公开招标方式除外)和服务项目的我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不包括国有企业)。

      二、工作要求:

      “政采贷”以真实的政府采购项目为基础,而有效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普惠金融政策。任何虚构政府采购项目利用“政采贷”谋取金融机构融资,均属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县属国有企业及采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招标的项目,不得开展“政采贷”业务。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政采贷”政策精神,依法依规审查项目的属性,厘清责任,确保“政采贷”工作合规有序的开展。

蕲春县财政局

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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