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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电子标书和计算机辅助评标的通知
日期: 2013-07-31  来源:    阅读次数: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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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电子标书和计算机辅助评标的

  

 

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推进我县的招投标信息化建设,提高招标投标的效率和评标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由蕲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开发的《蕲春县建设工程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现已完成,决定于2013年8月1日起在蕲春县范围内工程施工招投标中试推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规范运作,执行计算机辅助开评标。现将各有关单位及人员使用辅助评标系统的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应用范围

  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园林绿化)施工项目,均要求使用辅助评标系统。

  二、具体要求

  为配合辅助评标系统的推广使用,招投标各方主体和软件开发单位必须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工程量清单和标底编制

  编制工程量清单与标底是工程量清单招标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必须提供符合辅助评标系统要求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与工程量清单书面文档必须一致(招标文件补充、变更的内容除外),此条规定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因未按通知要求执行导致辅助评标系统不能顺利执行的,其行为记录将记入编制单位及责任人的考核记录和信用档案。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必须符合辅助评标系统的要求,并确保工程量清单书面文件与电子文档内容一致。

  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采用符合辅助评标系统要求的软件制作电子标书,并将电子标书上传至蕲春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站(http://jy.qcztb.cn/)。

  3.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必须熟练掌握辅助评标系统的操作方法,采用辅助评标系统对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清标,如实将清标结果提供评委进行评审。

  4.招标代理机构应积极组织代理人员学习和掌握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的使用,配备必要的软硬件设备,以保证工作质量。

  (三)投标人

  1.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必须按招标文件和变更通知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进行投标报价。

  2.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光盘存在以下情况的,评标委员会可对其作出废标处理,经查实属故意废标情形的,将记入投标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并作相应处理。

  ⑴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光盘因光盘无法使用、包含的电子投标文件不符合辅助评标系统要求而未能正常读取;

  ⑵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中所含锁号和本单位备案锁号不一致;

  ⑶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内容与书面投标文件中不一致。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须了解辅助评标系统提供的各类分析结果的用途和意义,对分析结果进行详细评审,并做出评审意见。

  (五)软件开发单位

  《清单计价软件》及《建设工程辅助评标系统》的软件开发单位要不断提高和完善服务质量,配合和协助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做好各项工作。加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的培训服务和操作指导工作,及时有效解决在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辅助评标系统的顺利推行。

  四、联系方式

  使用电子标书制作和辅助评标系统时遇到问题或相关建议可及时与蕲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软件开发单位联系。

  1.蕲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部

  联系电话:0713—7229398

  2.蕲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部

  联系电话:0713—7229398

  3.武汉市经典软件有限公司技术服务电话:

  027-87253002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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