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县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局
关于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
出借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拍卖行: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资产效益最大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正、公平、公开的方式,实行市场化运作。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代理机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一律由中介服务机构代办。代办机构通过遴选的方式确定后,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备案登记。
二、代办业务程序。办理出租出借业务时,在备案登记的代理机构中抽签产生一个代理单位。
三、代理佣金支付。为鼓励单个项目增值高,代理佣金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标的额大小,分档收取:
(一)成交额20万以下的,收取5%;
(二)成交额21万元至50万元的,收取3.5%;
(三)成交额51万元至100万元的,收取3%;
(四)成交额101万元以上的,收取2%。
(五)成交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代理佣金协商解决。
四、若县政府有具体出租出借方案的意见,以县政府意见为准。
代理佣金由双方协商支付。对超出保底价增值部分按5%-10%给予奖励,奖励费用由出让方支付。
2014年9月24日